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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 130-F, 紐約州稅務審計 — 您的權利和責任


財政稅務局(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進行審計以核實納稅人是否繳納了正確金額的稅金。 在審計期間,您可能需要向審計員提供為核實您在報稅表上報告的資訊需要的任何記錄。 根據被審計的報稅表類型,這可能包括對您的收入、收據、開支、折抵和其他商業記錄的審查。

專業審計標準 (Professional audit standards)

審計是由熟悉通用會計程序和審計技術的稅務機關審計員按照專業審計標準進行的。

為避免利益衝突,審計員不得與納稅人、納稅人的家屬或納稅人的雇員(在進行商業審計時)有任何個人關係。 此外,審計員不得在被審計企業中有任何個人或經濟利益。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您有權獲得公平、有禮和專業的待遇。 如果在審計期間的任何時候您認為這些標準或您的任何權利受到侵犯,您應該立即聯絡審計員的主管。

如要報告欺詐性僱員不當行為指控,可撥打電話號碼 518-451-1566 聯絡我們的督察室(Office of Internal Affairs),或者郵寄至:

NYS TAX DEPARTMENT
OFFICE OF INTERNAL AFFAIRS
W A HARRIMAN CAMPUS
ALBANY NY 12227-0811

如果不使用美國郵政,請參閱出版品 55 Designated Private Delivery Services(指定私人遞送服務)。

消滅時效法規 (Statute of limitations)

New York State Tax Law(紐約州稅法)通常對稅務審計設定三年的消滅時效法規,超過這個時限,稅務機關不可在沒有您的書面同意書之下進行審計。 然而,消滅時效法規不適用於您未能報稅、未能報告聯邦變化或申報虛假或欺詐性的報稅表以逃避納稅的任何時期。 如需更多資訊,可進入我們的網站(請參閱 Need help?(需要幫助?))。

隱私和保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您有權獲知我們為什麼要求提供某些資訊、我們將如何使用這些資訊、以及如果您未能提交資訊將會導致的後果。 稅法禁止我們向任何未經授權之人披露從退稅或進行審計期間獲得的資訊。 然而,稅法確實允許我們在明確的保密和互惠標準內與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和其他政府機構共享您的稅務資訊。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隱私和保密)。

代表 (Representation)

您可在審計過程中隨時聘請代表,也可隨時暫停會議或面談以獲得代表。任何代表您的人必須擁有您的適當書面授權(表單 POA-1,Power of Attorney(授權書))才能代表您行事。

稅務機關的前雇員不得在其離開稅務機關後兩年期間在稅務機關面前代表納稅人。 (在這兩年期間,前雇員可以代表納稅人面對獨立的稅務上訴部門 (Division of Tax Appeals),但受到一些限制。) 前雇員被永久禁止代表納稅人處理在其受聘期間直接參與的事務。

錄音 (Audio recording)

您可以向我們提供事先通知來錄製任何面對面訪談的錄音。 您必須自費並使用自己的設備進行錄音。 我們也有權透過事先通知來為任何面對面訪談錄音。

實地審計 (The field audit)

我們通常會提前至少 15 天安排審計,以便您有時間收集所需的記錄。 當您選擇進行實地審計時,審核員將與您聯絡以安排初次預約。 您將收到一封確認預約的信函,信中將解釋您必須可供審查的帳簿和記錄。 對於商業審計,大多數預約將在您的業務地點進行。

如果您需要超過 15 天的時間來收集必要的記錄,您通常可以請求延長最多 30 天;對於超過 30 天的遲延,您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解釋您提出該請求的原因。

啟動會議 (Opening conference)

在您的初次會議(稱為 opening conference(啟動會議))中,審計員將

  • 解釋審計方法和程序,
  • 描述審計流程,並且
  • 概述您的抗議權利和上訴程序

在此會議上,您可以詢問您可能對您在審計期間的權利和責任有的任何問題。

審計方法 (Audit methods)

進行審計的方法有很多種。 我們可以進行:

  • 詳細審計,
  • 涉及測試期限方法的審計,或,
  • 涉及統計抽樣方法的審計

審計員選擇的方法取決於很多變量,例如稅種、記錄的準確性和可用性以及企業的規模和複雜性。

另外,審計範圍也可能被擴大,並作為多稅審計被完成。

如果初步審計調查結果對另一稅種的報告產生重大影響,我們可能會在審計過程中的任何時候把調查結果轉交給其他稅務專業機構。 我們可根據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將一個稅務專業機構的審計調整用作另一個機構稅務重新計算的基礎。

審計週期和持續時間 (Audit period and duration)

一次審計通常涵蓋三年週期,可能需要幾天或一年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 持續時間取決於被審計的報稅表的複雜程度以及記錄的及時可用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審計調查結果 (Audit findings)

如果我們確定沒有必要進行更改,我們會向您寄送信函,表明不會對您的報稅表、退稅請求或文件進行更改。

如果有變更,審計員將提交審計工作文件的複本,並以簡單、非技術性的術語解釋審計結果以及審計中使用的審計方法和程序。 調查結果可能包括:

  • 對記錄做法的建議修改,以糾正審計期間發現的會計錯誤,
  • 解釋在出現錯誤的方面適用的稅法解釋,
  • 應繳附加稅通知,或
  • 應得退稅通知。

我們會給您一段合理的時間來審查審計結果。 然後,審計員將分析您提交的任何其他資訊,並酌情修改並重新提交工作文件。

如果審計結果為退稅,審計員將提供任何您可能需要的援助。

如果您同意 (If you agree)

如果您同意審計結果,我們會要求您簽署該建議書,並將其連同全額付款一起交還給審計員。

如果您欠款但無法立即全額繳納,則您可能有資格獲得分期付款協議,該協議允許您在一段時間內分攤您的付款。但是,未付餘額將繼續累計利息(可能還有罰金)。

如果您不同意 (If you disagree)

如果您不同意審計結果,請在建議書中表明您的不同意見並將其交還給審計員。

如有必要,您可以要求與審計員的主管進行其他會議。

如果您仍然不同意審計結果,我們會向您寄送關於應繳稅金的 Notice of Determination(決定通知)或 Notice of Deficiency(補稅通知)。 此時,您可以透過調解調停服務處(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或透過稅務上訴部門(Division of Tax Appeals)對審計結果提出上訴。 一般來說,您必須在通知簽發之日後 90 天內提交上訴。 (請參閱您有權抗議稅務機關採取的行動,見下)。請參閱您收到的通知瞭解適用的期限。 即使您之前已向該部門寫信反對該建議書中支持的立場,您也必須提交書面上訴。

罰金和利息 (Penalties and interest)

罰金的三個最常見原因是:

  • 遲延申報,
  • 滯納稅金,和
  • 少繳預估稅額。

您可以透過按時申報稅務報稅表並繳納正確金額的稅金來避免罰金和利息。

遲延申報和拖欠稅金的罰金通常基於逾期未付的稅務金額。 但是,即使您未欠繳稅金,遲延申報也會被處以多種罰金。

無論您對稅款、利息或罰金表示同意還是不同意,利息和罰金都將繼續被添加到該金額,直到我們收到全額付款。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Penalties and interest(罰金和利息)。

退稅申請 (Claims for refund)

大多數納稅人通常認為退稅是多繳的預扣稅或預估稅部分。 然而,在提交原始報稅表後,您可能會發現您漏掉了折抵、扣減或免稅。 對於某些稅,您必須申報修正後的報稅表來申請退稅。 For other tax types, 對於其他稅,您必須提交退稅申請以及證明錯誤繳稅或多繳稅的文件。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Need help?(需要幫助?)。

如果我們調整或拒絕您申請的退稅,我們會為您寄送書面通知來解釋您可能擁有的任何抗議權利。 如果您不同意調整或不同意退稅,您可以提交更多資訊以證實您的立場。 如果您依然對我們的審查表示不同意,您可向調解調停服務處(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或稅務上訴部門(Division of Tax Appeals)提出抗議。 (請參閱您有權抗議稅務機關採取的行動,見下。) 然而,請注意,如果您收到文件,說明您應向調解調停服務處(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或稅務上訴部門(Division of Tax Appeals)提出抗議的時間限制,您要求審查的時間不會因進一步通信或聯絡我們而延長。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Claims for refund(退稅申請)。

抗議部門通知 (Protest a department notice)

如果您不同意我們採取的行動,您可以向調解調停服務處(Bureau of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提交表單 CMS-1, Request for Conciliation Conference(調解會議申請)獲得會議,或向稅務上訴部門(Division of Tax Appeals)提交表單 TA-100, Petition(請願書)獲得稅務上訴聽證會來提出抗議。

必須在稅務機關(Tax Department)寄出行動通知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提交請求或請願書。 請參閱您收到的通知瞭解適用的期限。 這些期限是由稅法確定的,不得延長。 如果您要郵寄您的請求或請願書,我們建議您使用保證或掛號郵件。

您可以代表您自己出庭或者您可以讓授權代表陳述您的案件以供審查。 授權代表必須有您提供的授權書(表單 POA-1)。

如果您由於以下原因欠繳稅金、利息或罰金,您則沒有預付稅聽證會權利:

  • 在報稅表上的數學或文書錯誤,
  • IRS 對您的聯邦報稅表所做的更改,或
  • 您未能繳納報稅表上所示的全部或部分應繳稅務。

調解會議 (Conciliation conference)

調解會議是一種解決抗議問題且不需進行聽證會的更快、更便宜的方式。 調解員以非正式形式進行會議,他/她將審查所有提交的證據以確定公平結果。 會議結束後,調解員將以同意書的形式向您寄送擬議的決議。 除非您向稅務上訴部門提交表單 TA-100 申請,否則該調解令是具有約束力的。 請參閱您與該命令一同收到的資訊瞭解適用的期限。

調解會議不適用於對提高債券或其他證券金額有爭議的分銷商、進口運輸商、碼頭營運商或石油企業。 這些問題僅可由稅務上訴部門處理。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 Conciliation conference (調解會議)。

稅務上訴聽證會 (Tax Appeals hearing)

要申請稅務上訴聽證會,您必須向稅務上訴部門提交表單 TA-100。 您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您要抗議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行動。

聽證會是在公正的行政法官面前進行的對抗制訴訟程序。 這將被速記記錄。 聽證會之後,行政法官將簽發裁決,對爭議事項做出最終決定,除非您或稅務機關要求審查稅務上訴法庭(Tax Appeals Tribunal)做出的決定。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法庭將:

  • 審查聽證會記錄和任何其他口頭或書面論據,並且
  • 簽發確認、撤銷或者修改行政法官裁決的決定,或者
  • 將爭議事項發還行政法官作進一步審理。

在時限方面,索取請願書表單和規則的請求被視為提交了聽證會請願書,也不延長提交請願書的時限。

法院審查: 如果您不同意稅務上訴法庭的裁決,您可以請求法院審查。 申請法院審查具有時間限制(通常在稅務上訴法庭透過保證郵件或私人服務向您送達裁決通知時起四個月內)。 對於某些稅,在您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審查期間,您必須繳納稅金、利息和罰金,或者為這筆金額繳納保證金,外加法院費用。

小額索償選擇權: 如果爭議金額在 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of the Tax Appeals Tribunal(稅務上訴法庭實踐和程序規則)規定的金額限額內,您可以選擇在稅務上訴部門的小額索償單位進行您的聽證會。 小額索償聽證會將由一位公正的審裁官審理。 審裁官的決定是決定性的,不受稅務上訴部門其他單位、稅務上訴法庭或州內任何法院的審查。

表單 TA-100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of the Tax Appeals Tribunal(稅務上訴法庭實踐和程序規則)可在稅務上訴部門(Division of Tax Appeals)網站 www.dta.ny.gov 上找到。 您也可通過撥打 518-266-3000 提出要求,或者寫信給: Division of Tax Appeals, Agency Building 1, Empire State Plaza, Albany NY 12223.

Need help? (需要幫助?)

請參閱 Need help?(需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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